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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月25日天津交警开展集中夜检情况

发布时间:2016-08-29  来源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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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先来通报下天津交警昨晚(8月25日)的集中夜检行动情况,之前多次的行动中,酒后驾车行为都不少,看看这次有“惊喜”吗?

▼  

     此次夜检,全市共设置检查点位126处,共查获 酒后驾驶违法 111起 (含醉酒驾驶机动车1起) , 涉牌违法20起 超员违法6起 危化品车辆各类违法21起 货车各类违法642起

有吗?没有!

被查处的酒驾违法数量

又是个 过百的数

要是一晚全城就查到几个、十几个

那才叫惊喜!

 

      有人说了:“你们查酒要什么惊喜,越多越好啊!”

 

      应该怎么理解这件事儿?

      没错,查的越多理论上越有震慑力;但反过来说,越查越少不也应该是正常现象吗?!说明大家重视了,认清利害关系了!但实际与这似乎不符。你查你的,该喝完开车的还喝完开......

      7月份,我们的13次集中行动查处酒驾违法 2000 余起(其中 醉酒驾驶 192 起, 二次酒驾 36 起, 酒后驾驶营运性机动车 5 起)。

      这是7月份的集中行动,但每天还有各单位自己组织的晨检、午检和夜检行动, 可以说一周时间里都有民警在路面治理酒驾违法 。对于治理酒驾行动,您觉得我们应该怎么说,告诉大家天天有? 不用告诉,就是天天有

 

     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

 

      第九十一条 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,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。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,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, 处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,吊销机动车驾驶证。

醉酒驾驶机动车的,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,吊销机动车驾驶证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。

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, 处十五日拘留,并处五千元罚款,吊销机动车驾驶证,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。

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,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,吊销机动车驾驶证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,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,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。

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,构成犯罪的,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,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。

 

      我们如此高的治理频次和宣传频次,对于某些人来说 “然并卵” 了......

      还是那句话:查酒驾,我们不烦,那是工作;你酒驾发生交通事故,对方会对你的行为“咬牙切齿”;酒驾给自己和家人带来的后果也会让自己遗憾一辈子!

 

 

 

为什么酒驾违法

是重点的查处对象之一?

 

      酒精会对人的反应、行动都造成影响,而驾驶动作全靠驾驶人的眼、手、脚和思想意识。在酒精的作用下,驾驶人对路面情况的判断能力以及其本身的驾驶能力都会严重下降,而后果也往往比正常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更严重。

      可能会发生的情况:

      1.驾驶过程中睡着......相当于无减速、无判断碰撞......

      2.视觉不清导致判断失误,驾驶过程碰撞他人......

      3.精神亢奋,导致超速驾驶出现,而碰到车辆和行人时,反应却没有车速快,结果呢?

      4.精神恍惚、幻视幻听,这能驾车吗?

      ......等等

 

很多恶性交通事故

都是这点儿酒闹的

 

怎么办?查,天天查!

 

真希望更多的人能看到

小编跟大家说的

我也是交警

我也查过酒驾违法

 

我也看到过

因自己酒驾

数您讲话儿了 “肠子都悔青了” 的

“悔”,有嘛意义吗?

 

喝酒不开车、开车不喝酒

这话要说,更要做!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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